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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没有钱办不了的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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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不容易排到朱罡烈了,那个登记的文书却站了起来,准备走人,并对着剩下的人说道:

“这次的募兵到此为止。”

剩下的人不由唉声叹气,自认倒霉,各自散去。

朱罡烈不干了。

尼玛排了这么久的队,说结束就结束了,再说俺老朱还等着这次当兵发迹呢。

当然,朱罡烈是不敢闹事的,他偷偷地从怀里摸出几十个铜钱。

这可是他最后的积蓄,真的是有些心疼。

但是最终咬咬牙,毕竟前途最重要,朱罡烈偷偷地将登记的文书拉到一边。

文书有些不耐烦,说道:

“今天的募兵结束了,你拉着我也没用。”

朱罡烈倒是不恼,笑嘻嘻地将手中的铜钱塞了过去,小声说道:

“这位主簿,帮个忙,小小意思不成敬意。”

那个文书看了看周围,手轻轻掂量了一下手中的铜钱,小心地收入怀中,终于露出了笑脸:

“小哥挺会办事啊,今天我心情好,与你一见如故,就卖你这个人情。”

说完翻开手中的登记簿,拿笔在舌头上沾了下口水,将朱罡烈的名字加了上去。

朱罡烈有些得意。

那些跟自己一样没登上末班车的兄弟,就是年轻啊,不知道和自己一样随机应变。

但是朱罡烈却不知道,他刚才是在鬼门关走了一圈。

中国古代法律把一切非法所得统称为“赃”,按照“赃”的数量来定罪量刑。

所有的官员受贿罪名,又都按照“受财枉法赃”和“受财不枉法赃”、以及“受所监临赃”这样三种“赃罪”来进行处罚,处罚的力度完不一样。

唐代法典《唐律》中就有这样的规定:

“受财枉法赃”,是指主管官员收受了贿赂后违背法律做出决定。

这里的“枉法”并非就是指枉法裁判,而是泛指所有的公务处断中有违反法律的行为。根据唐律,受财枉法的行为,按其受财“赃”的多少量刑,“一尺杖一百,一匹加一等,十五匹绞”。

“受财不枉法赃”,是指官员虽然接受当事人的钱财,但是在公务的处理上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。

按照唐律规定,凡是计赃“满一尺,杖九十”;以上递加至满三十匹以上,处“加役流”。

不枉法由于没有造成“枉法”的结果,所以量刑上比受财枉法要轻,最多只是“加役流”(流放三千里,并在流放地服三年的苦役)。

“受所监临赃”,是指官员收受自己部下及所管辖内百姓财物的行为,而授予财物的一方也并无具体要求事项,官员也没有违法处理公务的。

凡是计赃“一尺笞四十,一匹加一等,八匹徒一年,八匹以上加一等”,赃满五十匹以上,处流二千里。

按照朱罡烈的行为,活脱脱的就是行贿罪。

在唐朝,行贿罪和受贿罪可是等同罪行。

刚才朱罡烈因为想要登记文书给他走后门,塞了50个左右的铜钱。

这事深究起来就是犯了“受财枉法赃”,按“一尺杖一百”来算,朱罡烈要挨200杖,不死也要脱层皮。

唐朝贞观年间,货币制度主要施行钱帛兼行,绢帛的比重甚至比铜钱的还大。

因为唐朝的开采技术比较落后,工商业发展程度缓慢,每年唐朝的白银开采量,最多只有一点五万两,属于绝对的贵金属,根本无法作为普通货币来流通。

而铜钱作为普通货币,购买能力有限,需要大采购时不可能抬着几百斤的铜钱去集市,因此唐朝就有了另一种常用的支付方式:绢帛。

因此唐朝法律也有明文规定:单宗十贯以上的交易,就得用绢帛来支付。

而一匹绢帛的购买力,在贞观年间大约相当于1000文铜钱。

一匹娟帛,长度大概是4丈,宽则为1尺8寸。

1丈相当于10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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